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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踪者与寻找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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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找法律史上的失踪者》

作者:陈新宇

出版社:商务印书馆

作为后知后觉者,笔者在研究和教学中常常扪心自问或者面临学子提问:“寻找法律史上失踪者的意义何在?”愚者千虑,或有一得,对此问题的回应,不妨借用孔子的“古之学者为己,今之学者为人”,可以从于人于己两个维度展开。

对于失踪者而言,我们通过发掘前辈的法律故事,使近代法治的潜德幽光不至泯灭于历史长河,这是法史学人的职责本分。诚如初版序言所指出,“今天对他们的研究,既是重建史实,还以历史公道,亦能从中窥得思想与学术的传承,领会文化与文明的碰撞,体察国家与社会的转型,感悟人生与人心的变迁”,前事不忘后事之师,此乃应该去做也必须有人去做的事业。

对于寻找者而言,在青灯黄卷下感通先贤的法治往事,在历史面前秉持谦逊之心。例如,在沈家本的故事中,我发现在1911年资政院闭会时作为副总裁的他没有参加合影,原因是“举足触地毯裂口,致倾跌伤鼻,血流甚多,未预摄影”,对照资政院的会议速记录,可以看到直至闭会的前一天,年过七旬的他仍在会场上坚持到晚上十点半,为新刑律的最终议决保驾护航,这次意外受伤很可能是积劳与压力所致,其后果则是“自此多病”。沈氏在1913年便驾鹤西归,与此番事故不能不说有密切的因果关系,这位近代法律改革“现实的理想主义者”对于中国法治可谓鞠躬尽瘁矣。

通过对多元资料的深度研读和均衡推理,探究历史真相,在此过程中培养学术自信。例如,在阔普通武与康有为的故事中,我发现学界聚讼不已的戊戌变法重要奏折《变法自强宜仿泰西设议院折》著作权问题实际上与第三人梁启超有着密切的关系,该奏折是梁启超与康有为的作品,在戊戌时期以内阁学士阔普通武之名上奏。康有为在辛亥年间将该折窜改成《请定立宪开国会折》,但并非某些擅长考据的历史学家解读过度而认为其乃无中生有的“作伪”。从方法论反思,“尽信书则不如无书”乎?

寻找的过程虽然不免筚路蓝缕,却有邂逅知己、吾道不孤的惊喜,更能感悟陈寅恪先生在《海宁王先生之碑铭》中的狮子吼——“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以此自勉,可纾缓时代焦虑。

就个人而言,通过寻找法律史上的失踪者,可以置身于历史苍穹,体察时势,洞悉人性,少些执念,摆脱小我。失踪者与寻找者之间,形成了互为彼此的“此人懂我”关系。古人云“治史如断狱”,法律与历史,实乃一体之两面,世间一切皆会归入历史,评价自待有心有缘之人。

借用诗人北岛的名句,“卑鄙是卑鄙者的通行证,高尚是高尚者的墓志铭”。卑鄙或者高尚,历史终会做出裁判,人间对此焉能不怀敬畏之心?

(本文为《寻找法律史上的失踪者》(增订版)序言,有删改)

责任编辑: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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