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网购遭遇盗版 谁来买单

如果在网上购买了侵权盗版商品,提供交易平台的互联网服务商是否因此负责?在网上互传交流自己喜欢的歌曲、文字或电影,是否会涉及侵权而被网络运营商“屏蔽”?

利用互联网为工具,使买卖双方不谋面而进行的各种商业和贸易活动,被称为电子商务。随着中国电子商务行业的发展,互联网领域的电子商务竞争日益激烈,知识产权问题也随着电商网站经营领域的扩大和市场总量的激增而日趋显著。如何看待和解决这些问题,如何争取引导和规范电商网站的经营并避免版权纠纷,电商网站在相关领域应进行怎样的思考和建设,这些都是当前亟待探讨和解决的问题。

在3月12日举行的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纠纷与解决方案专家研讨会上,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张今表示,“避风港原则可适用于电子商务平台,如果履行了审查义务和注意义务,证明其不存在过错,电子商务平台可以免责。”中国互联网协会调解中心办公室主任王斌则表示,正版渠道的优化是电子商务领域需要解决的下一个问题。

电商平台主观无过错可适用“避风港”

“过错是避风港的核心内容,也就是说电商平台必须主观上没有过错才可以免责,而在是否有过错的认定上,则应当视其经营模式和注意义务来定。”张今表示,经营模式决定了平台商在网上交易中的参与行为和控制能力,直接影响注意义务的高低和责任归属。对于淘宝这样的平台商来说,它已经不是一个单纯的技术提供者,按照平台服务协议已经对平台商家具备了一定的管理和监督功能,因此要承担相应的审查和注意义务,例如,要求卖书的商家在图书上架时必须提供该图书的国际标准书号,或审查书籍类卖家是否具有“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等。

避风港原则是指在发生著作权侵权案件时,当网络服务提供商(ISP)只提供空间服务,并不制作网页内容,如果ISP被告知侵权,则有删除的义务,否则就被视为侵权。目的是为了限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来保障网络信息的快捷、自由,促进互联网产业的发展。我国2006年颁布实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3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按规定断开或删除相关侵权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该原则是否适用于电子商务领域?张今认为,电子商务平台的运作模式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相似。在《著作权法》中,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网上的信息不具有编辑和控制能力的,仅仅是被动的提供接入、搜索、链接或者是信息存储服务。它对侵权信息的处理,是在收到通知以后,特定侵权事实存在而采取的措施。这样的通知规则,一来是让中间商主观过错认定客观化,二来是用免除责任来促进其积极采取措施,防范侵权。这在电子商务环境也是一样。

她指出,2010年开始实施的《侵权责任法》也吸收了避风港原则,适用于网络上所有侵害民事权益的行为,包括名誉权、隐私权、著作权、商标权等。张今还强调,由于《侵权责任法》第36条只提到通知,未提及著作权相关条例中涉及的合格通知、被通知的审查、反通知等规则,所以在实际中存在被权利人滥用的危险。因此认为,“应该针对第36条,对避风港原则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对法规进行具体细化。”

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原巡视员许超表示,建立通知删除机制原本是想使网络服务商脱离纠纷,转由被告跟原告两家之间直接进行协商。如果要求互联网服务商对侵权通知进行审核,实际上加大了互联网服务商的成本。

王斌则建议,可以在“通知删除”流程中加入反通知机制,给被投诉方申诉的机会。她还谈到,一些小的店家在经营电子商务过程中不小心步入盗版漩涡,很有可能是进货渠道链条太长导致,这种情况下规范它、给它整改的机会很重要。与其收到权利人通知后删除盗版链接,不如协助它获得合法正版的渠道资源。

《反假冒贸易协定》 可能致版权过度保护

针对上周德国、丹麦等欧洲国家相继爆发大规模民众游行,反对旨在加强互联网知识产权责任的《反假冒贸易协定》这一事件,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崔国斌在会上介绍,《反假冒贸易协定》是发达国家跳出世界贸易组织、世界知识组织体系,绕开发展中国家制定的,强化了网络环境下对数字作品的保护。

据了解,在《反假冒贸易协定》第27条规定,缔约国应促使互联网运营商与版权持有人进行有效合作,运营商有义务向版权持有人提供版权侵犯者的相关数据。这意味着在网上交流文字作品或歌曲都将构成侵权,网民的隐私可能因此被曝光,运营商有可能对“侵权者”进行长期监控,或者索性关闭某些服务功能。在崔国斌看来,《反假冒贸易协定》最大的问题是影响了网民的隐私和言论自由以及对知识的自由获取。《反假冒贸易协定》对版权的过度强化保护,有可能与隐私权等基本人权产生冲突,对发展中国家社会、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可能产生不利影响。从目前知识产权立法保护的水平来看,我国已经完全达到了TRIPS(《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包括假冒商品贸易)协议(草案)》)协议的有关要求,且在知识产权执法保护方面具有自己的特色。

此次研讨会由工信部电子知识产权中心举办,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相关负责人,北京大学、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相关科研机构的专家学者,中国软件联盟、中国互联网协会等相关社会团体负责人以及相关企业界代表出席。参加研讨会的专家呼吁,我国应在电子商务等互联网领域充分考虑权利人、商家、平台、消费者等不同主体的合理诉求,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公开、透明的优势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促进相关产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推动我国知识产权环境的进一步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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