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社会关注的《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工作再次取得实质性进展:国家版权局3月31日发出通知,就《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社会公众可在4月30日前通过信函、传真和电子邮件向国家版权局提出修改建议和意见。(修改草案详见05版~06版)
据了解,《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工作自2011年7月13日正式启动以来,一直秉承“坚持一个理念、遵循三个原则、追求三个效果”修法基本思路。今年2月底,《著作权法》修订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形成了初步的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在小范围内征求意见后,国家版权局于3月19日召集专家委员会成员及相关立法部门举行了专家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根据与会专家的意见和建议,国家版权局对草案进行多次修改后最终形成了目前的草案文本。
《中国新闻出版报》记者就此采访了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法规司相关负责人。据该负责人介绍,这次修法工作主要采取了四种方法:一是将目前规定于行政法规中,即应在著作权法中规定的一般性问题上升至法律中——主要是《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三部行政法规中的内容,如著作权产生时间、“三步检验法”、技术保护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等;
二是根据国际公约的基本要求,在现行著作权法中增加必要内容,使其与相关国际条约一致——如作者的出租权、表演者出租权、技术保护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等;三是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上升到著作权法中——如著作权和相关权登记、委托作品的使用等;四是将业界反复呼吁和实践中迫切需要的,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初步达成共识的内容写入法律中——如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延伸性集体管理、著作权纠纷行政调解等。
该负责人介绍了修改草案对于现行法篇章结构和体例的调整: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共六章、六十一条。草案共八章、八十八条,主要修改内容包括:第一章总则保持不变;第二章著作权删去“权利的限制”一节;将现行法第四章“出版、表演、录音录像、播放”删去许可使用等内容后提前至第三章,并更名为“相关权”;将现行法第二章中的“权利的限制”一节单列为第四章;将现行法第三章“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更名为“权利的行使”作为第五章;将技术保护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单列为第六章;将现行法第五章“法律责任和执法措施”更名为“权利的保护”作为第七章;第八章附则保持不变。
记者注意到,在修改草案中增加了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执法手段的规定,特别是增加了查封扣押权。国家版权局在简要说明中指出,我国著作权保护制度实行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双轨制,但是现行《著作权法》中没有规定任何行政强制手段,尤其在互联网侵权盗版现象普遍甚至在某些地区、领域和环节还十分猖獗的形势下,这种立法上的不足和欠缺已经严重影响和制约了著作权行政保护的有效性和威慑力,不利于打击侵权盗版行为,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特别是一线执法部门在实际执法和社会监管中反应强烈。为有效打击侵权盗版行为,完善我国著作权行政保护制度,草案借鉴其他知识产权法律的做法(《商标法》第五十五条、《专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增加了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执法手段的规定,特别是增加了查封扣押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