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1日,国家版权局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以一个月的期限向社会公众征求修改建议和意见。该草案一经发布,相关行业就对其中部分内容进行了热烈探讨。鼓励原创,保护原创,保障原创者的权益,无疑是《著作权法》修改的第一要务。本次《著作权法》(修改草案)有三大亮点。
第一个亮点是对追续权的规定。草案第11条十三款规定:“追续权,即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作家、作曲家的手稿首次转让后,作者或者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对该原件或者手稿的每一次转售有分享收益的权利,追续权不得转让或者放弃。”草案如此规定对广大创作者来说无疑是一个巨大的福音,因为创作者将会据此从美术作品、作家手稿的流转增值中获得较大的利益。
第二个亮点是提高了侵权赔偿的标准。草案第72条的规定打破了原来立法的“填平原则”,引入了“惩罚性赔偿”规定。同时,草案还借鉴《专利法》的规定,将法定赔偿额提高到100万元,这可谓是草案的重大突破。引入“惩罚性”原则的规定,将会对各种侵权盗版违法犯罪行为产生更大的震慑作用,对于规范市场秩序,促进版权作品依法正常流转和传播,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具有现实意义。
第三个亮点是对孤儿作品的主动管理。所谓孤儿作品,是指作者身份不明或者虽然作者身份明确但是查找无果的作品。草案规定此类作品使用者可以向著作权管理机构申请并提存使用费后使用该作品。
当然,除了以上亮点外,草案还有其他方面的突破和创新,比如草案对版权行政执法赋予了法律依据,为各地版权机关行政执法提供了坚强的后盾;草案规定了版权纠纷调解制度,这将会缓解法院的压力、减轻著作权人的维权成本、促进社会和谐。
围绕草案的争议,音乐界的反应最大,草案第46条和第48条成为音乐人的“众矢之的”。第46条提出,“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其他录音制作者可以依照本法第48条规定的条件,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第48条提出,“在使用后一个月内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使用费,同时报送使用作品的作品名称、作者姓名和作品出处等相关信息。”近日,高晓松、宋柯、谷建芬、刘欢、卢中强、小柯、张亚东等众多音乐人共同提出对有关条款的具体修改意见。
另外,一些著作权人及法律工作者对草案第60条(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取得权利人授权并能在全国范围代表权利人利益的,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代表全体权利人行使著作权或者相关权,权利人书面声明不得集体管理的除外)、第70条(使用者依照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签订的合同或法律规定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报酬的,对权利人就同一权利和同一使用方式提起诉讼,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停止使用,并按照相应的集体管理使用费标准支付报酬)的规定提出质疑,担心著作权人行使权利时“被代表”。对此,国家版权局法规司司长王自强特意在多个场合解释,只有著作权人难以行使的财产权,或者说著作权人无法控制的财产权,才能适用集体管理。有关“被代表”的立法考虑,“首先是从制度设计上能最大限度保护最广大著作权人难以行使的权利,其次是让绝大多数愿意依法传播(使用)作品的市场主体通过合法途径获得权利许可,在保护著作权人基本权利、鼓励作品合法传播、满足公众精神文化需求的前提下,实现著作权人和作品传播者双赢的目的。”但是这些说法并不足以平息公众的质疑。
《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依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过程中,有不同声音是完全正常的。公民参与立法的过程是广泛集中民智、凝聚社会共识的过程。积极向立法部门提立法建议,就是公民对立法有序参与的实践形式和生动表现。立法部门要尊重和善待公民的立法建议,尊重和支持公民对立法的有序参与。实践证明,只有尽快健全完善著作权法律体系,加大著作权保护力度,依法惩处侵权行为,维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才能提升文化产业的原创力,让广大的文艺科技工作者创作出原创性强的精神食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