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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二中院就《推拿》侵犯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决书长达32页

判决陈枰、西苑出版社赔偿毕飞宇损失14万元,赔偿人文社8.5万元

2014年9月25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毕飞宇、人民文学出版社诉陈枰、西苑出版社侵权案做出终审判决——陈枰、西苑出版社侵害了毕飞宇《推拿》一书的改编权,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西苑出版社出版陈枰版《推拿》对人民文学出版社出版的毕飞宇版《推拿》构成不正当竞争。陈枰、西苑出版社赔偿毕飞宇损失14万元,赔偿人民文学出版社8万元及合理费用5千元。

《推拿》维权回顾

毕飞宇的《推拿》2008年9月由人民文学出版社出版发行,2011年获得第八届茅盾文学奖,已销售30多万册,小说推出之后,被翻译成英、法、西班牙、阿拉伯等多国语言,接连被改编为同名电视剧、话剧和电影。由娄烨改编执导的电影《推拿》还获得第64届柏林电影节“银熊奖”。

陈枰未经毕飞宇许可,擅自授权西苑出版社出版长篇小说《推拿》,直接在版权页标注为“长篇小说”,并在封底注明“建议上架:当代小说”,侵犯了毕飞宇《推拿》著作权,同时也混淆市场误导读者,侵犯了人文社的权利。

2013年9月3日,人文社与作家毕飞宇联合向北京市东城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枰和西苑出版社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诉讼请求为:1、被告陈枰、西苑出版社停止出版发行西苑版《推拿》;2、被告陈枰、西苑出版社连带赔偿毕飞宇经济损失204000元;3、被告陈枰、西苑出版社连带赔偿人民文学出版社经济损失408000元及合理支出20129.4元。

2014年3月19日,北京市东城区法院对作家毕飞宇和人民文学出版社诉编剧陈枰、西苑出版社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陈枰、西苑出版社侵犯毕飞宇《推拿》著作权,赔偿毕飞宇经济损失5万元;同时认定两被告未对人民文学出版社构成侵权。

一审判决出来后,双方均提起上诉。在长达6个月时间之后,经过预开庭、开庭,北京市二中院对案件进行了详细的调查研究,于9月25日做出终审判决。在长达32页判决书中,对四个关键问题进行了详细分析:第一,关于陈枰版《推拿》系小说还是电视剧剧本问题;第二,关于陈枰版《推拿》的出版发行是否得到毕飞宇的授权以及是否构成对毕飞宇涉案著作权的侵害的问题;第三,关于原审判决赔偿数额是否适当的问题;第四,关于人民文学出版社在反不正当竞争纠纷中是否属于适格主体的问题。

法院最终判决陈枰、西苑出版社对毕飞宇《推拿》构成侵权,西苑出版社对人民文学出版社构成不正当竞争,分别赔偿毕飞宇、人文社损失14万元和8.5万元。(详见判决书)

人民文学出版社努力支持原创、全力维权

毕飞宇是人民文学出版社的重要作者,《推拿》是人民文学出版社出版的重要图书,出版后收获了茅盾文学奖等诸多荣誉。在发现西苑出版社出版陈枰版《推拿》后,人民文学出版社决定联合作者进行维权。经过认真研究之后,决定将陈枰、西苑出版社诉诸法院。

2014年3月19日,一审判决认定被告陈枰、西苑出版社侵犯毕飞宇《推拿》著作权,赔偿毕飞宇经济损失仅5万元;同时认定两被告未对人民文学出版社构成侵权。此结果,让人民文学出版社感到困惑不解。

为此,在2014年4月23日,世界读书日和世界知识产权日期间,人民文学出版社与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联合举办了名为“如何有效维护知识产权”的研讨会,邀请了一些专家学者参加。会上,专家学者就《推拿》等此类典型案例引申出的维护文学原创的知识产权问题做了广泛深入的专题研讨,同时对文学原创作品的维权工作提出许多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这次研讨会给了人文社极大的信心,在二审期间,提供了新的证据和材料,北京市二中院最终采信并对一审进行了改判。

此案或可成为经典判例

北京市二中院对这个案件非常重视,在开庭之前还专门邀请双方代理律师组织了一次谈话,并以极其认真的态度进行分析研究。

得知二审判决之后,原告人文社和毕飞宇均表示满意,虽然判罚数额与主张数额之间还有一些差距,但此结果对侵权方起到了警示作用。

这份长达32页的判决书,非常详尽地分析了双方主张和意见,并做出了令人信服的裁定。这对作家授权、编剧改编剧本,对出版社出版小说、剧本将起到重要借鉴作用。同时,也将对出版界、影视界提高法律意识,增强行业自律起到重要作用

责任编辑:An Juny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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