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两会上的议案提案都被认为是代表、委员们履职水平的一大体现。今年新闻出版界代表、委员们的议案提案均立足行业发展,在深入调查和研究的基础上有针对性的建言献策。这些议案提案基本囊括了新闻出版业发展的难点、热点,或对行业发展中长期存在的各种问题提出解决方案,或从社会层面、法治层面提出方案促进、规范行业发展。尤其是建议部分,秉承务实之风,充分体现出推陈出新、考虑全面细致、实操性强的特点。
王涛(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出版集团公司党组书记)
切实加强文化立法工作
提案精要
一、加强文化立法的理论研究。文化立法必须建立在科学理论研究的基础上,必须在“四个全面”总体战略格局中找准定位、有所遵循。文化立法要充分吸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理论、文化道路和文化制度建设的成果,并使之固定化、规范化。比如,新闻出版立法中遇到最主要难题是现行主管、主办制度如何与《宪法》第三十五条相衔接,涉及重大的理论问题。主管、主办制度实际施行多年,对我国转型期的新闻出版业法律制度建设具有核心要件的意义,应该加强理论研究,尊重实践探索,理顺法理逻辑,以改革的精神存利去弊,尽快形成法律规范。这个问题如果在理论上有所突破,《新闻法》、《出版法》就能加快立法进程。
二、提高文化立法层级。我国的文化立法长期沿用部门立法的惯例,难以遏制跑马圈地的内在驱动。立法权行政化、部门化,法出多门、以“法”抗“法”,是我国文化立法质量不高的症结所在。有的法规一出台就因为多头解释,各取所需,难以实施。这一次在《公共文化促进法》的立法过程中,由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牵头调研、起草,是文化立法工作的改革创新,应该成为文化立法的新常态。今后,凡是涉及文化领域的全局性立法,都应由国务院法制办、全国人大相关部门或具有全局视野的部门来主持法律草案的调研、起草工作,以利于统筹全局、权衡利弊、权威决策、加快步伐。
三、文化立法要体现良法价值和公民立场。文化立法要充分体现遵宪、合理、限制公权力的良法价值和保护公民文化权利的公民立场。文化立法要着眼于通过对权利和义务的合理划分来设定各种主体间的法定权限,既保证公权力的合法、有效行使,也要限制其扩张本能。由于意识形态管理的特殊性,在具体立法实践中,通常赋予文化执法部门比其他执法部门更多的自由裁量权和行使强制措施的权力,但由于上位法授权不完整、不充分,加上部门立法,导致法规打架,法律法规实施困难,与良法价值相冲突。文化领域现行的法律、法规中,侧重义务性和限制性规范,违则繁密,罚则刚性,可对公民各项文化权利的维护和保障比较原则,比较粗线条,对公权力的违法、侵权行为制约和处罚都不力,救济措施也普遍缺乏。这有悖于文化立法应秉持的公民立场。
臧永清(全国政协委员、现代出版社社长)
国家出版基金扩大资助范围至港澳台
提案精要
一、认真审核申报出版机构的出版运作能力。我国港澳台地区出版机构是注册制,大陆是登记制。基金办必须对三地申报国家出版基金的出版机构的出版能力进行认真审核,对人员规模、生产规模、既有出版品等都要认真考量。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基金被骗或者通过项目却无法保质保量按时完成的现象发生,保证国家出版基金在这些领域的顺利运作。
二、对项目的验收工作要做得细致、严格。因为我国两岸四地的社会制度不同,除了严格核对出版项目的规模是否足够、质量是否偷减外,还要对出版项目的内容进行严格把关,一定要剔除基金项目中攻击或有悖于我们主流意识形态的内容。
三、吸收港澳台地区的学者、出版专家进入国家出版基金的专家队伍。我国港澳台地区有很多优秀的学者,他们对本地学术研究水平、学者队伍状况的了解程度当然强于大陆学者;三地也有很多优秀出版人,他们对本地出版、印刷等的状况的了解强于大陆出版专家,有他们参与,国家出版基金的发放将更为准确,出品质量也将得到保证。
四、努力建成国家出版基金出版成果的华人共享机制。国家出版基金的出版成果应当为不同地域的人所共享,也就是说,这些出版成果必须能够交流到不同地区。国家出版基金规划管理办公室应对承担项目的港澳台地区出版机构提出要求,要求他们承诺这些成果必须交流到其他区域。国家出版基金规划管理办公室也应当促进中国图书进出口(集团)总公司等图书进出口机构引进这些图书。
五、国家出版基金规划管理办公室必须保证对两岸四地出版机构申报的项目评审的公正性。对他们申报项目的评审,也应依据对大陆出版机构申报项目的评审标准,不必刻意地照顾港澳台地区出版机构申报的项目。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国家出版基金资助的出版项目学术上的高水平、文化上的可传承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