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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孝通:老年人不想独守空巢

“养儿防老”是由中国社会的传统结构和经济基础决定的

在中国流行着一种对西方家庭里亲子关系的看法,并用“空巢”两个字形容它的模式。他们认为,在西方现代社会里父母对子女有抚育的义务,而子女对父母却没有赡养的义务。为父母者辛辛苦苦把儿女抚育成人,一旦儿女羽毛丰满却劳燕分飞,给父母留一个“空巢”。且不问西方的家庭事实上是否如此,这种比喻在中国人中确能引起对这种凄凉晚景的反感。中国人对“空巢”的反感也正说明了中国人所倦恋的晚年绝不是这个下场。这种感情本身反映出了中西文化的差别。

中西文化在亲子关系上的差别何在?父母对子女有抚育的义务,这是双方相同的。所不同的就在子女对父母有没有赡养的义务。如果上面流行的看法是符合事实的话,赡养老人在西方并不成为子女必须负担的义务,而在中国却是子女义不容辞的责任。中国现行的《婚姻法》第十五条和最近通过的新《宪法》第四十九条对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都有明文的规定。

如果我们承认中西文化中确是存在着这种差别,我们是否可以用下列公式来予以表示:西方的公式是F1→F2→F3→Fn,而中国的公式是F1⇆F2⇆F3⇆Fn(F代表世代,→代表抚育,←代表赡养)。在西方是甲代抚育乙代,乙代抚育丙代,那是一代一代接力的模式,简称“接力模式”。在中国是甲代抚育乙代,乙代赡养甲代,乙代抚育丙代,丙代又赡养乙代,下一代对上一代都要反馈的模式,简称“反馈模式”。这两种模式的差别在于前者不存在子女对父母赡养这一种义务。

如果进一步分析西方的接力模式,在一个人的一生中可以分出三个连续的时期,第一期是被抚育期,他和父母构成一个生活单位,第二期是抚育子女期,他和子女构成一个生活单位。第三期就留着一段抚育空白期,由老夫妇构成一个生活单位,那就是上面所说的“空巢”。中国的反馈模式如果相应地分为三个时期来看,第一期是被抚育期,第二期是抚育子女期,第三期是赡养父母期。当然,第二第三两期有参差复叠的情况,因而也使生活单位的结构复杂而多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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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这样的分析未免过于简单化,因为亲子关系的内容是丰富和生动的,既有物质的一面,还有精神的一面。上面所说的只是就法律上的规定而言,而且又偏重于亲子的居住和经济供养的范围。把西方社会里当子女的人比作分飞的燕子,当事人也许是难于接受的,因为尽管不存在法律上的赡养义务,西方子女对父母在感情上和在经济的资助上还是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旧巢里天伦余热,温而不熄还是常态。这方面今天我们不去多说了。但是总的看来,我们是否可以承认由于这种接力模式,西方的家庭结构上确是比中国更为单纯些,主要的形式是以夫妇和未成年的子女构成的核心家庭,也就是中国人所说的小家庭。这样说来,亲子关系的反馈模式可以说是中国文化的一项特点。

一个社会经济共同体要能长期维持下去,成员间来往取予之间从总体和长线来看,必须均衡互惠。这是所谓社会的隐忧在于不均的原因。在解决幼年和老年不能自养的问题上,还是要贯彻均衡互惠的原则。接力和反馈两种模式虽则形式不同,但都是能贯彻这一原则的。接力模式是乙代取之甲代,而还给丙代,取予之间是均衡的。反馈模式是乙代先取之甲代,然后及身还给甲代,取予之间也是均衡的。所以这两种模式都能维持,不发生“不均”的隐忧。“养儿防老”是均衡社会成员世代间取予的中国传统模式。这种模式有其历史上的经济基础,经济基础改变了,这种模式当然是也要改变的。我们要研究的就是这种模式在中国现代化过程中是不是在改变,怎样改变,和向什么模式改变。

这个模式不仅有相当悠久的历史,且很早就有许多维持它的伦理观念。儒家所提倡的孝道可以认为是这种在社会上通行的模式的反映,转而起着从意识形态上巩固这种模式的作用。民间广泛流行的“二十四孝”是通过事例进行普及这种模式的教材。这些是我们这一代的人所熟悉的,无须我在这里详述。我在30年代所写的《江村经济》中曾把深入民间的“香火”观念作为中国看重传宗接代的象征性的信念。上一代以“不孝有三,无后为大”为训,而下一代则以“荣宗耀祖”为奋斗目标。所以我常说,中国人是心中有祖宗、有子孙而把自己作为上下联结的环节来看的。这种说法是否有点夸大,还可以推敲,但是我想多少是可以用来和一切以自我为中心的西方文化的基本精神相区别的。这种传统精神文化表现在社会细胞的构成上的就是亲子关系的反馈模式。这种反馈模式的基础何在呢?朴实的农民用了“养儿防老”四个字来答复。他们这样解释传宗接代即嗣续的问题,这对我很有启发。人的一生如果分老壮幼三个时期,其中只有中间这一段时期能靠自己的劳动养活自己,幼年和老年这两个时期在不同程度上都是要别人来养活的。抚育幼儿、赡养老人是一切社会必须解决的问题。中国传统社会就是采取反馈模式来解决这个问题的。

“重男轻女”观念的背后仍是老年赡养问题

儿子继承父亲的姓和财产,在一般情形下结了婚的儿子连同媳妇一起和父母共同居住在一座房屋里,在一个经济单位中生活,即从父居制。媳妇是从别人家娶来的。自己的女儿则要嫁到别人家去,和她的丈夫和丈夫的父母形成一个家庭单位,即从夫居制。所以说女儿是“泼出去的水”,没有继承父母财产的权利。这还是现行的习惯。我在《江村经济》里已经指出,1929年的旧《民法》已采取了男女平等的原则,规定了女儿和儿子一样有继承父母财产的权利和赡养父母的义务。现行1980年的《婚姻法》第十八条也作同样的规定。这种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城市里有些部分已发生作用,但在农村里半世纪来并没有改变传统的单系嗣续的习惯。这次我在江村问过当地农民,为什么女儿没有继承权,他们的答复是出嫁了的女儿没有负担赡养父母的义务。事实上,出嫁了女儿确是不负赡养自己父母的义务的。这也反映了嗣续的实质还是在保证老年的赡养,“养儿防老”而不是“养女防老”。

如果一家有女无儿怎么办?按传统的宗法制度,女儿还是出嫁,另外从自己的兄弟的儿子中,按长幼亲疏差序的规定择一立嗣。但是在江村并不如此。他们公认为正当的习惯是为女儿招一个丈夫上门,称赘婿,住到自己家里来。在江村,这样上门的赘婿在1936年有12人,目前有36人。过去赘婿在社会上地位较低,现在由于实行了工分制的集体经济,他在家庭里的经济地位提高了,社会地位也相应提高了。凡是招赘的女婿都是既有赡养父母的义务,也有继承父母财产的权利。但是赘婿制还只能说是父系制的补充,因为只发生在有女无儿的情况。有儿子又有女儿的人家,除了特殊情形,总是男娶女嫁的。

一般认为儿子赡养父母是义不容辞的责任,所以一般总是说,如果只有一个儿子,儿子结了婚不应当跟父母闹分家。但是如果有两个儿子,是不是继续在原有家庭这个细胞里长住下去呢?这种情形,在江村是少见的。1935年的调查,已婚兄弟依旧和父母(父或母)住在一起,没有分家的共有12户。1981年调查只有2户,而1982年秋季我们再去调查时,这2户也已经分了家了。江村群众普遍认为两个儿子分家是应该的合理的,所以称为“正当的分家”,以别于一个儿子要和父母闹分家。在江村,“分家”主要是指兄弟各自成家独立生活的意思。

按过去的习惯,有两个儿子的人家,要等第二个儿子结婚后才分家。但是现在很多人家在大儿子结婚后即分家了。儿子分家后老夫妇有不同的安排。我们这次调查了有两个儿子的37户分家的情况,结果如下:老夫妇跟一个儿子分居而和另一个儿子同住的共有16户,其中13户是大儿子结婚后就分出去,留着未婚的小儿子在老家和父母同住,另外是小儿子结了婚仍与父母同住。有14户是两个儿子结婚后都分了出去,只留老夫妇在老家,分成了3户。这就相当于西方的“空巢”模式了。有7户在儿子分家时,老夫妇分别住在两个已婚儿子家里,结果成了老夫妇的分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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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土地私有制废止后,分家并不包括生产资料的继承问题。所谓分家实际上是在生产队的分配账上另立一个户头。如上所述,没有和父母分家的儿子所得的工分是和这家其他成员所得的工分分配时算在一笔账上,所得的实物和现金一起由该户的户主,即该家的家长领取。兄弟分了家,就划开计算,分别交给立了门户的户主。过去分家是件大事,分家后的儿子就掌握了所分得的土地的所有权了,在江村过去实行永佃权,也由儿子继承。两个儿子间怎样能分得平均是一个常会引起争执的问题。所以分家时要约请父系、母系双方的亲戚,当着他们的面规定各个儿子应得的部分,还要规定儿子的赡养义务,哪个儿子养父亲,哪个儿子养母亲。协商定当后,请个识字的人写成文书,姑舅双方亲戚也要在文书上画押作证,将来如果发生纠纷,由他们出面作断。画完押,举行宴会。现在这一套仪式还是要照办的,但是分家的内容却简单了,只分生活资料,其中比较重要的是房屋。

按江村的习惯,分家时,上一代就得把财产的所有权移交给下一代。老一代把财产交出后,当然还可以使用,但这是算作下一代赡养他们的义务了。由儿子们指定所分得的房屋的一部分给老一代住,还要给他们提供必需的口粮和柴火。这些在分家时都要加以规定的。口粮和柴火都由生产队分配,从工分中扣除。生产队在发放口粮和柴火时,就按各户分家时约定办理。有些人家,从分家那天开始,父母的口粮和柴火就算在应负赡养义务的那个儿子的账上。

但是通常是赡养母亲的那个儿子,履行义务较早,因为老母亲在一有孙子时就不再参与集体劳动,所以她的口粮和柴火就得由赡养她的儿子负担,老母亲则有责任照顾赡养者所生的孩子。老父亲在儿子结婚分家时一般还是个全劳动力或半劳动力,要到本人所挣得的工分不足支付口粮和柴火时,不足部分才由生产队划在赡养他的儿子账上。

至于既没有能力养活自己,又没有儿女的老人怎么办呢?按《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赡养的义务将落到直系亲属肩上,不仅孙儿女有赡养祖父母的义务,还有赡养外祖父母的义务。但是事实上,这些人是通过“五保”制度,由生产队集体负责供养的。江村现有的经济水平,生产队还没有能力负担老年人的赡养。但据我们知道邻近经济比江村发展得快的社队,已在实行退休制度,即老人没有劳动力不能参加集体劳动时也可以分得一定的集体收入。这等于是农村的老年社会保险。从这个方向发展下去,老年赡养将起根本的变化,对家庭结构的影响值得我们密切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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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好社会与美美与共:费孝通对现时代的思考》费孝通 著,麻国庆 编
ISBN:978-7-80768-252-3 定价:59.00元

 

责任编辑:赵冀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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