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议古籍整理版权保护——版权保护的八个命题

6月26日至27日,由中国出版协会古籍工作委员会举办的古籍整理作品版权保护——《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座谈会在京举行。这是古工委就此话题继去年9月24日至26日在浙江萧山召开的第二次会议。

会上,来自新闻出版总署、司法界、文献学界、法学界、法律界、出版界人士,对古籍整理作品是否受到版权保护问题进行了热烈讨论。同时,对《著作权法》的修改提出了各自的看法。

与会者认为,原创古籍整理对人文学科研究水平提升有推进作用,对传播、传承中华优秀文化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会议呼吁,对古籍整理作品进行数字化加工不是对古籍的整理,网络环境下的侵权盗版行为,已影响到传统文化的价值安全,《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应体现对古籍整理作品、古籍整理作者、古籍整理出版机构的保护。

古籍整理的价值和意义在哪里?古籍整理作品的侵权怎么判定?正在修订中的《著作权法》可否对古籍整理作品的版权有明确规定?一场围绕着古籍整理作品版权保护的讨论再次在京展开。

在这次为期两天的古籍整理作品版权保护——《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座谈会上,来自新闻出版总署、司法界、文献学界、法学界、法律界、出版界的人士,就上述话题进行了热烈的讨论。

引人回味的是,去年9月24日至26日,在中国出版协会古籍工作委员会于浙江萧山召开的第一次会议上,与会的古工委理事单位和观察员单位曾对此话题做过专门交流和研讨。两次会议所不同的是,北京会议与会者中有了司法界、文献学界、法学界、法律界人士的身影。

古籍整理作品应有版权

之所以高度重视《著作权法》的修订,是因为古籍整理,特别是原创的古籍整理工作关乎我们国家优秀传统文化的继承和弘扬,关乎我们民族的血脉,也关乎我们对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的贯彻。古工委主任、中华书局总经理李岩道出了古工委两次举办会议的初衷。

李岩认为,互联网的迅猛发展,使得作品的复制传播变得更加容易和简单。一些古籍整理作品未经授权,刚刚问世就被他人数字化流通,对著作权人和出版者的权益构成严重损害,这与社会上仍有一些观点在质疑古籍整理作品的原创性、独创性有关。

对此,中华书局编审许逸民同样认为,古籍整理和发展社会主义新文化有密切关系。没有对优秀传统文化的进一步归纳和总结,怎么能有后来新文化的提高?古籍整理作品盗版、侵权现象已经威胁到古籍整理事业的生存。

古籍整理者劳动应受到尊重

一部高质量的古籍整理作品的问世,古籍整理者付出了很多的心血,然而他们的劳动却得不到充分的尊重,是古籍出版界的共同担忧。凤凰出版社社长兼总编辑姜小青认为,古籍是中华文化的一个标志,如果古籍整理工作者的权益得不到法律的保护,这项工作的持续性是让人怀疑的,进而中华文化的传承是让人担忧的。

姜小青以《全唐诗》为例说,清编《全唐诗》不足5万首,但是复旦大学教授、中国唐代文学学会会长陈尚君先生的补编,使《全唐诗》扩容到5.5万首。陈尚君等人花了大量精力和心血来做的《全唐诗补编》,出版后如果不给予版权保护,对作者、出版者而言,是不公平的。

针对出版业数字化转型期,公众普遍认为的古籍数字化是最具基本条件的说法,姜小青认为,古籍数字化如果没有法律保护,一定会使古籍数字化这个被称之为朝阳产业的行业,在很短的时间内穷途末路。一首七律诗错了几个字、必须用顿号不用顿号、该转行不转行的数字产品屡屡出现……会使古籍整理像过去一些很被看好的行业一样,最终走向了衰败。

古籍整理作品具有独创性

记者注意到,古籍整理作品是再创还是独创,是古籍整理作品是否具有著作权的焦点。

针对社会上的一些法学专家认为的点校本是忠实性大于创造性,古籍整理不像文学作品具有创造性的说法;文学作品的版税、稿费很高,而古籍整理作品从来没那么高,古籍整理作品最多是再创而不是独创的说法;中华书局总编辑徐俊说,首先须弄清古籍整理的概念和方式。从一本古籍原本、一批文献资料,最终形成规范的古籍整理作品,是需要大量的人力、智力、物力投入的。一套点校本“二十四史”不是一代人做出的,而是二十多年、几代人做出的。可现在有人声称用一年时间就做完了“前四史”,这是不正常的。

文物出版社总编辑葛承雍也认为,古籍整理是一项学术性工作,它需要校勘、标点,需要历史、语言、音乐及天文地理等方面的知识,因此可从这些方面判断其独创性。
古籍整理作品也有差异性

徐俊认为,任何一部古籍整理作品都是有差异性的,即使标点、分段这么小的地方也会有差异。徐俊建议从差异中寻找侵权依据。即使是同一部古籍,只要是不同的人,不同的时代,在资料的使用、判断与取舍上,就会有不同,出来的整理作品就一定有差异,包括风格上的差异,甚至是错误的差异。

提高古籍整理出版门槛

让与会者担忧的是,古籍整理出现的一些乱象与一些古籍整理者没有版权意识有关。许逸民说,有的古籍整理者对别人的劳动随意侵占。只拿一个已经出版的集子就做出另一个集子是其一。引书上有原作者名字,但是却无注释者、点校者名字是其二。影印出版拿来就印,既无出版说明,也无原来目录是其三。

提高古籍整理者自身的素质,应从提升古籍整理出版的门槛入手。上海书店出版社总编辑金良年建议,出版辞书要有资质,出版工具书要有资质,出版古籍整理作品也应该有资质。

应弄清古籍整理的概念

古籍整理本身有比较明确的标准,只是这些标准只有我们的从业者比较了解,对外解释的比较少,加之外界不乏消解古籍整理权的误说,造成大家尤其是业外的人对这个工作比较陌生。徐俊如是说。

对此,北京大学教授、全国高校古籍整理研究工作委员会主任安平秋建议,需要把古籍的概念和范围搞清楚。他认为,古籍整理不是说把这间屋子整理整理的含义,是对于古籍的标点、校勘、注释、今译、翻译等多方面内容的整体性的概念。

合同签订可包含数字出版

上海古籍出版社副社长王纯建议,古籍出版社在和作者签约的时候,可把数字出版权益明确下来。王纯认为,一些简单的标点很难受到保护,但是真正附加高水平的内容是有价值的。出版社在开发数字产品的同时做自己的数据库,做自己的电子文本,从而使自身权威化、标准化、规范化。既方便读者使用又能够掌握产品版权,这可能是古籍出版社避免侵权、盗版的一个路径。

将古籍整理作品版权集中管理

古籍整理出现侵权、盗版现象,除社会有需求外,使用者向版权人支付报酬缺乏途径也是原因。据国家图书馆副馆长陈力说,国图需要将大量的高质量的古籍整理作品以数字化的方式满足读者需求。可是运作当中面临的一个大问题是:一个一个地向作者征集版权的成本非常大。找出版社,只能解决出版那一部分权利。找作者,只能解决作者的权利。使用者想守法,但是没有这条路,使图书馆服务起来很困难。

陈力建议借鉴国外模式,将版权集中管理。陈力说,古籍出版社要解决自身权益保护问题,仅靠堵、靠打官司是不够的,必须想办法将相关的权益集中化管理,不然的话以后随着数字化进一步的发展,古籍整理作品被侵权的事情会越来越多,同时也不能满足读者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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