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出版正在日益普及,而授权状况却是一片乱象。图片来源:CFP
编者按 近日,电子书转授权引起业界广泛争议,据记者调查,类似情况在数字出版领域甚为普遍。版权不明晰、越权提供转授权、虚假授权、多重授权——电子书授权可谓一片乱象。
日前,署名为“韩韩长沙”的湖南大学出版社员工发布的一条微博引起了出版界人士的广泛关注。“韩韩长沙”称,在某销售平台上发现自家出版社的电子书,而出版社从未直接进行过授权,经查证系电子书版权几经转手所致。“韩韩长沙”认为,这件事触动了出版社的底线,她恳请彻查这件事,否则渠道商的海量授权将和出版社没有关系,“内容对于出版社就无价值了,我们的存在也就没意义了。”
中国出版集团中华书局网站执行主管马晓珺在其微博上跟帖表示,同样的情况中华书局也遇到了,而令她感到无奈的是,渠道商和中间商“均可以利用转授权规避责任”,“俩都可以说跟自己没关系”。
一女多嫁出版社痛在心口难开
我们也希望通过强大的内容集成商或中间商实现一次授权、多次发布,但问题是一旦转了授权,一切就跟出版社没关系了。
“出版社有时躺着也能中枪,比如明明自己没授权,却眼睁睁看着自己的资源在别的平台上销售。”马晓珺在接受《中国新闻出版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当出版社向未经其授权的平台提出侵权质疑时,后者却能拿出其他“中间商”与之签署的授权协议。在马晓珺看来,这是平台利用转授权强行获得出版社资源并利用转授权规避侵权责任的行为。“如果出版社较真儿,一层层往上追溯转授权的源头,结果往往是疲于奔命。”
中央编译出版社数字出版部主任岑红告诉记者,此前,该社曾在某电子书平台上发现42本未获得出版社授权的电子书,经查证系中文在线进行了转授权,而合同中只规定了限价权,也就是说除了尚可以对电子书的价格提出异议,中央编译出版社对于数字版权的“去向”及收益都无从知晓。
岑红坦言,对于中央编译出版社这样的单体出版社而言,转授权是“四两拨千斤”的做法。“单体出版社自主运营的能力较弱,我们也希望通过强大的内容集成商或中间商实现一次授权、多次发布,但问题是一旦转了授权,一切就跟出版社没关系了。”岑红表示,由于不透明,出版社“很被动”,转授权后往往就失去了对电子书的控制权,“我们的资源天下皆是,而每年从中间商手里拿到的钱也就4位数的量级。”
除了收益,令岑红更为担心的是,出版社授权时提供的有些是排版文件,如今看来存在着巨大的隐患。“有些内容集成商转授权出去交付的也是排版文件。授权时出版社对合作伙伴作了严格考察,而集成商转授权,不但未经出版社考察,甚至不会告知出版社。如果哪个平台、哪个环节不负责任,这些排版文件流传出去就会出现很多问题,到时候盗版也成了‘正版’,而出版社根本没有办法。”岑红表示,对不负责任的平台和中间商今后将不再授权,但现在除了“不再续约”外,出版社并没有更好的方案可以结束电子书转授权的混乱局面。
作家出版社副总编辑、中作华文数字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刘方向记者表示,即便是很明显的侵权盗版,出版社也很难进行诉讼,更何况错综复杂的转授权。“要告谁侵权首先要证明对方不当得利,而实际操作中内容供应商是很难知道这个数字的。”
更为现实的是,目前出版社与各个渠道、平台的合作并不仅仅限于电子书,纸书的比重要更大,“数字出版维权了,纸书怎么办?”在中信出版社数字传媒经理初丛达看来,在数字版权的问题上细究起来漏洞很多,谁也不敢说自己是完全没有问题的。数字出版平台立足的根本是海量资源,在与出版社谈判无果或拿不到版权的情况下,自然会通过其他渠道寻求版权,而每个环节的转授权方是否拥有相应权利实难证明,这就造成了“一女多嫁、母不知”的情况,而出版社想要维权也无从下手。
乱象丛生谁是始作俑者
目前经常使用的“数字版权”、“电子版权”、“网络版权”、“多媒体版权”等都是非法律语言。严格上来讲,业界对数字版权的约定并不明确,且出版社在与技术服务商、平台商签约时,大都没有明确具体的权利种类、使用条件与结算条件以及日后收益的保障等。
有人埋怨平台商,认为平台商应尽版权审查之义务,对授权方是否具有版权相关权利进行审核;也有很多人为平台商喊冤,认为出版社“埋怨错了”,电子书授权状况错综复杂,平台商很难一一追溯权利。
“由于缺乏统一的标准,目前数字出版的授权文件形形色色、五花八门,版权审查意味着大量的工作,而且没有统一规范,谁又能保证授权文件的真实性?”刘方说。
那么,电子书转授权之乱象,根源究竟何在?
据业界分析,电子书出现在未经出版社授权的平台上通常是由几种情况造成的。一是出版社与中间商或平台签署协议时,不经意间把转授权的权利也签出去了,但对于使用范围、期限及收益的保障等内容却没有具体规定,“中间商”如不断地进行转授权就会造成数字版权的“失控”。这种情况在数字出版业务开展之初甚为普遍,一些技术服务商当时曾“一揽子”签下了出版社很多资源。“那时出版社对‘数字出版’的概念还没搞清楚,也没有什么经验,转授权通常出现在一份B2B(企业对企业营销)大合同中很不起眼的地方,出版社也没有在意。”岑红表示,这种模式实际上为电子书转授权混乱开了口子。
二是很多渠道和平台也会直接找到作者签约,而由于种种原因,有的作者会把网络信息传播权签给出版社后又签给其他渠道和平台,造成多重授权。对出版社来讲,这同样是一个棘手的状况,“问题的源头如果是作者,出版社在维权过程中就会出现‘两难’,毕竟作者与出版社的关系是密不可分的。”马晓珺指出。
当然,现实情况中还有大量不规范、不合法的操作,以至于电子书授权的各个环节都存在越权授权、多重授权、侵权等问题。
“在国内数字技术公司先于出版社进入数字出版领域,占据了先发优势,在客观上对推动产业发展有积极的作用。但是,从出版的角度看,他们是外行人,他们不了解出版业,对作家、作品没有那么深的感情,对出版业的未来也并不关注,他们只对产品和新媒体行业的未来感兴趣。”刘方指出,一个行业的诚信如果单靠企业自律维持,显然并不现实也无法实现,从根源上讲,电子书授权混乱源于“尚无定法”。
就法律层面而言,出版社要维权首先要确定自己是否得到了授权,得到了怎样的授权,在与下游签约时也必须明确权利的种类。但是,由于法律法规严重滞后于产业发展,对于数字版权的界定还没有明确的标准。“各种合同文件令出版社和作家们措手不及,无所适从。”据刘方介绍,目前不少出版社也是“模糊签约”,尽量把能设想到的权利都签了,有些合同中对于数字版权的描述甚至要用七八句话。
而目前经常使用的“数字版权”、“电子版权”、“网络版权”、“多媒体版权”等都是非法律语言。严格上来讲,业界对数字版权的约定并不明确,且出版社在与技术服务商、平台商签约时,大都没有明确具体的权利种类、作品的使用方式、传播载体、传播媒介、使用条件与结算条件、预付版权使用费、分成比例、销售数据的提供与核查、结算方式、授权期限以及日后收益的保障等,从而引发了各种各样的数字版权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