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度文库暴露资源分享类网站共性问题 北京将出台《指导意见》 规范网站资源上传行为
自50名作家联名发出《“3·15”中国作家讨百度书》以来,时间已过去半个多月。事态的发展可谓一波三折。其间,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相关负责人多次对作家维权之举表示支持。部分作家及其相关代表也与百度进行了谈判,然而随着谈判的破裂,6位代表团成员表态将继续通过司法和行政等途径维权。百度随后删除了文库中大量未获授权的文学大类作品文档,并推出“绿色维权通道”和“版权合作平台”。但作为维权行动发起人之一的沈浩波在微博发表《树欲静而风不止》,质疑其“保护费模式”,并表示“将维权进行到底”。4月1日,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司长王自强再次表态:百度较为积极的态度值得肯定,但并不意味着作家反映的百度侵权问题的结束。
据《中国新闻出版报》记者了解,我国版权管理部门早已对百度文库的版权问题进行了关注。北京市版权局相关负责人在接受《中国新闻出版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早在今年2月底,该局便受国家版权局委托对百度文库版权问题进行了调查,调查报告已在半个月前提交,国家版权局的批复和处理意见不久之后就会下达。此外,专门针对资源分享类网站版权问题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指导意见》本月底就将由北京市版权局制定出台。据介绍,如果相关网站严格按照《指导意见》对网站内容进行规范,类似百度文库这样的纠纷就可以有效避免。
百度纠纷解决 有助于规范行业秩序
“百度文库版权纠纷问题的妥善解决对建立和完善行业规范和行业秩序意义重大。”北京市版权局副局长王野霏曾对媒体表示,百度版权纠纷是互联网时代资源分享类网站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希望未来百度能积极与版权方合作,探索出互利共赢的合作道路并为更多的版权方、互联网企业提供借鉴,促进数字出版业的长期健康发展。
对此,北京市版权局版权处处长韩志宇在接受《中国新闻出版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对于百度事件,从法理上讲,只有在信息平台提供者确实不知侵权的情况下,才能免责。而如果有大面积上传、形成群体性侵权行为时,作为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站经营者是不能免责的。大量上传作品的现象不止百度文库,这在整个互联网行业十分常见,如音乐、视频分享领域。北京市之所以出台指导性意见,就是为了从整体上规范这种企业的经营行为。从现在存在的大面积上传侵权文件引发的后果来看,不仅仅是法律问题,已经涉及传统行业和新兴行业之间的关系。北京市版权局希望从正面规范这种现象,推动行业的共生共荣。
“就百度文库本身来看,其做法确实存在不妥,应该断然采取改正措施。至于百度用‘避风港原则’为自己辩护,这是对避风港原则的误读和滥用。”韩志宇解释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出台的《审理涉及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规定,允许用户大量上传他人作品造成侵权后果的,网站负有共同侵权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司法部最近发布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可追究分享网站的刑事责任。此外,根据新闻出版总署《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百度在没有获得互联网出版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出版业务,已涉嫌构成违法出版行为。
《指导意见》要求 上传者提供版权证明
“事实上,目前国内包括百度在内的日浏览量排名前十位的资源分享网站上,均载有大量用户上传作品,并不断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侵权事件,这种现象需要相关部门进行引导和管理。”韩志宇说。
据介绍,《指导意见》对于资源分享网站、内容上传者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其核心内容包括:资源分享网站要在网站首页的显著位置提示上传者不得上传未经授权的他人作品;有效记载内容上传者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资料,推行实名注册制度。上传者应提供版权权属证明方可上传。指导意见列举了5种属于明知或应知的情况,这其中包括电影、电视剧及其他明显属于专业制作的长视频作品;载有出版、版权标识的作品;电视、网络直播节目;知名作者、厂商的作品或知名度较高的作品;处于热播、热卖期间的其他作品。
“如果互联网企业严格按照《指导意见》规范自己的经营活动,就不会出现侵权现象。但是,作为《指导意见》,其并没有法律效力,只是在符合法律法规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对行业进行正面规范。作为资源分享平台的网站,用户上传的应是自己的原创作品,网站不应接受或鼓励用户上传非自己创作的作品。我们希望在资源分享类网站中树立这样的观念。”韩志宇告诉记者。这份《指导意见》目前正在向企业征求意见,并将于本月底前出台。
北京东城法院调研发现 三大原因促分享网站侵权案激增
由于近年来因网站为注册用户上传影视作品提供存储空间而引发的著作权纠纷案件呈上升趋势,国内众多视频分享网站也屡遭诉讼之累。日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经调研发现,此类案件频发的主要原因有三个:
原因一,网络的普及使侵权行为大众化。
传统的侵权往往需要投入厂房、机器设备等大量的财力。而网络的普及和技术的发展,使得非法复制、传播作品变得轻而易举。通过简单的技术操作即可实现对数字作品高质量、接近零成本和无限次数的复制。同时,P2P等技术的出现,使网络用户可以直接将数字作品点对点地传送给他人。
原因二,网络侵权人的分散性和隐蔽性使网站成为权利人追偿的首选目标。
侵权行为人往往具有地理上分散、无营利目的、经济能力有限等特点,且网络用户通常采取隐藏真实身份的手段在网络上行为。权利人在海量化的侵权行为人面前,既难以确定侵权人身份,且即使查明身份,也很难得到充分赔偿。因此,存储空间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一定条件下为侵权行为提供帮助,也就理所当然成为权利人追偿的首选对象。
原因三,网络著作权司法保护力度不断加大,催生权利人维权意识增强。
2010年,面对纷繁复杂的网络侵权形势,北京市高级法院在现有的几个保护网络著作权法律文件的基础上,进一步出台了《关于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对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侵权赔偿标准等加以明确与细化。据此,权利人维权有了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和保障,客观上也催生了维权意识的增强。
经调研,北京市东城法院认为,在审理此类著作权侵权案件中,首先要准确把握被告网站是否具有“明知或应知上传作品侵犯著作权”过错的认定,这需要在司法实践中综合判断。东城法院建议,一方面要重视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引导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合理、有效的技术措施对用户上传的信息进行过滤和监控;另一方面,司法裁判应当把握尺度,力求在权利人、网络服务商与社会公众之间实现合理的利益平衡,为网络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北大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张平建议 网络环境下版权授权模式应当改革
“作家联盟战百度——互联网时代的版权保护研讨会”3月31日在中国政法大学公共决策研究中心举行,专家、学者普遍认为,传统版权的逐一授权模式在互联网环境下已经明显“力不从心”,现有版权授权模式应当改革。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张平在会上提出“版权自助协议”的改革方案。
张平介绍说,版权自助协议的基本理念在于互联网使用作品不需要对使用作品一对一直接付费,而是通过月租费、读书卡、设备费等多种间接付费的形式进行。网络服务商从内容服务和网络广告收入中支付版权使用费,付费参考标准由国家制定。在这样的版权授权模式下,集体管理机构依然负责会员权利的维护,而草根作者(大众作者)可以自主决定版权授权模式。这种授权模式的好处在于使用者和经营者可以不必背负道德谴责和经营风险,而政府部门也会减少管理成本,司法机关也可以减轻审理纠纷案件的压力。(谢文英)
百度文库推出版权合作平台
3月30日百度文库正式推出版权合作平台。百度表示,将通过付费分成、广告分成两种模式为版权方提供收益。
该平台页面上详细介绍了百度文库关于付费分成、广告分成的两种合作模式:付费分成模式允许用户免费阅读作品的部分章节,若读者希望阅读全文或下载,则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广告付费模式允许读者免费阅读整部作品,百度会在作品页面设置相应的广告内容,获取相关收益。该模式下,版权方的收益与作品关注度成正比,作品浏览量越高,版权方收益就越高。
百度文库在其“销售模式”中介绍说,文库书店现已开通网银、百付宝等支付方式,虚拟货币、电话卡充值、包月/租赁/按章节付费等更丰富的支付方式和套餐已在测试中。权利人将拥有作品的定价权,每笔交易都有清晰的报表记录,每月定时结算。
除了营收渠道,百度文库还将为版权方提供一些宣传资源:百度文库将会在文档分享页面、文库书店页面对正版图书进行推荐;在百度搜索结果页面增加正版内容展示;在文库搜索结果页面明显位置对正版作品进行特型展示。
在平台页面上,还特别标注了版权保护方案:“为了保障您的权益,我们为您提供了全方位的数字版权保护方案:先进的反盗版DNA技术——彻底清除文库中遗留的数据,并且阻止盗版内容再次上传到文库;绿色举报通道——只要您的账号举报盗版内容,我们承诺即时响应,快速删除盗版内容。”
根据页面上的合作信息统计数据显示,截至4月5日12时,该文库现有合作版权方12家,共有电子书772本。
15名法律人声援作家维权——百度负责人应承担刑事责任
联名发表声援书的15名法律人包括法学专家、律师、法制类媒体等领域的专家学者。他们认为,“本次著作权人维权行动能否成功,将作为今后一个时期内知识产权能否得到妥善保护的标志”。《中国新闻出版报》记者连线了发出声援的专家之一——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何兵,他认为,百度与作家之间的版权纠纷是一起互联网领域版权问题的标志性事件,对于推进我国版权制度将会起到重要作用。除了关注事件本身外,他认为建立起规范的授权模式、支付模式是类似百度这样的互联网企业接下来应该面对的问题。他建议权利人和互联网企业通过协议解决问题,毕竟权利人维权不是为了阻止自己作品的流通,而是呼吁在合法的前提下进行传播。
现有法律已可认定侵权
在介绍发表《声援书》一事的背景时何兵告诉《中国新闻出版报》记者,他们认为,3月24日作家代表与百度谈判破裂后不久百度公司发布的声明并没有涉及侵权事件本身,并没有表达出和解与悔改的诚意,尤其没有以法律的思维对待纠纷。因此,作为法律专业人员,他们认为有必要对这一关乎公民权利与法治进步的事件表明态度,对相关事实与法律进行初步研判后发表专业意见,以供社会公众与相关部门参考。
作为法律专家,他们认为百度公司将搜索推广和关联广告等网络营销手段作为其主营业务,在搜索结果呈现页面中将自己的产品(文库、百科、知道、贴吧等)提权,以增强用户黏性,延长用户在百度网站内的停留时间,增加站内广告链接被阅览、点击的机率,具有“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或者利用他人上传的侵权作品,在网站或者网页上提供刊登收费广告服务,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的情形,应当认定为“以营利为目的”。
针对一些媒体“百度态度之所以倨傲,是因为我国目前法律存在空缺”以及“百度文库版权纠纷呼唤立法修订”的说法,何兵认为并不准确,因为按照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利用他人上传的大量侵权作品增加自身流量及广告收益的行为,属单位犯罪,相关负责人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应追求合法与共赢
“建立起规范的授权模式、支付模式是类似百度这样的互联网企业接下来应该面对的问题。”何兵建议权利人和互联网企业通过协议解决问题,例如与权利人进行一揽子授权,或者指定分成模式,让权利人得到应有的利益。毕竟权利人维权不是为了阻止自己作品的流通,而是呼吁在合法的前提下进行传播。正如《声援书》中所说,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的数字出版是大势所趋,不可阻挡,关于网络时代的知识产权问题值得讨论与正视,但在明确的知识产权理论与法律规定依然有效的今天,互联网企业理应与著作权人及传统出版企业共同协作,互惠互利,实现内容、平台与用户的共赢。
15名法律人还认为,在互联网成为人们最重要的获取信息、传播思想和交流观点的平台的时代,相对于其他权利,知识产权更容易遭受侵犯,国家相关部门有必要在司法实践中对这一问题予以应有的重视,使知识产权获得应有的尊重和保护。在民事诉讼不足以为著作权人或其他权利人提供保护和百度公司及其负责人因侵犯著作权已经涉嫌犯罪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应及时启动刑事诉讼程序,以弥补民事诉讼保护之不力。
何兵表示,他们观察到,此前著作权人与百度公司之间进行的诉讼中,因为民事诉讼程序对著作权人举证责任的苛刻规定,著作权人普遍难以举证证明百度公司对侵权事实的“明知”或“应知”,这导致绝大多数维权诉讼以著作权人败诉告终。
“目前在互联网环境下,权利人维权确实存在难题。虽然作为法律人,我鼓励通过司法途径维权,但在面对强大的网络企业时,个人维权的确势单力薄。”他建议,权利人可通过公证机关来进行公证、固定证据,然后再通过法院展开诉讼;此外,还应该有效结合民事和行政两种手段,及时向版权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举报。
何兵表示,在必要时,作为发起声援书的法律人,他们会从学术的角度对案件提供咨询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