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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关公巨像”看艺术家的责任

不久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湖北省荆州市巨型关公雕像项目和贵州省独山县水司楼项目有关问题的通报》,指出“湖北省荆州市在古城历史城区范围内建设的巨型关公雕像,高达57.3米,违反了经批准的《荆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有关规定,破坏了古城风貌和历史文脉”,并要求整改。而建设方曾以雕像是“艺术品”为由,认为不需要审批而无须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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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关公文化园中的巨型关公像

好一个“艺术品”,多好的挡箭牌啊!试想,中国人的客厅里如果挂上一张巨幅裸体油画,即使是最著名艺术家的“封山之作”,不把老爷爷的白胡子气歪才怪!恐怕还要再骂上几声不肖子孙。从艺术的角度看,“关公巨像”不仅是对规则和环境的破坏,更是对艺术美的破坏;不仅是对1.729亿国有资产的浪费,更是艺术品价值的坍塌,不仅是对政绩工程和价值观的反面注释,更意味着弘扬中华美育精神的重要性。在这当中,不能忽视艺术家的社会责任。

作为艺术品的雕像,不是一般的“建筑构造物”,它出现在公共环境里,不仅要符合一般的建筑规范,更要融入环境,给人以艺术的美感。这里的环境不只是自然环境,更重要的是历史文化环境。艺术品承载着艺术家的思想意识。我们常说,艺术源于生活又高于生活,艺术品就是艺术家在现实生活的基础上进行再加工的结果。在公共环境中的艺术品也是一样,衡量其品质优劣的一个重要标准是能不能让人产生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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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关公文化园中施工时的关公像

艺术家是美的创造者,这也是艺术家存在的理由。为个人收藏或个体爱好进行创作的艺术品固然要符合个体的审美要求,但美是必不可少的。为公共环境创作艺术品的艺术家更要为最大多数人的审美需要服务,要让来到这个环境中的人有愉快的感受,而不是仅仅为制造政绩或盲目追求“天下第一”的虚荣心服务。公共艺术存在于公共空间并为公众服务,体现着公共空间中文化开放、共享、交流的精神与价值。在城市中,公共艺术代表着城市的思想和文化水准,是城市的精神财富。公共艺术还是美育的重要载体,是公众的精神家园。在这个意义上,面对“关公巨像”这样的公共艺术作品,艺术家不仅仅起到设计的作用,更重要的是要发挥为城市文明把关的作用,发挥美育工程师的作用,履行以美育人的社会责任。

有人问,艺术家有这样的水准吗?要有,因为之所以称为艺术家,这是其必备的基本的艺术技能和审美水准。否则,便不配艺术家这个称呼。那么,又会有人问,既然是这样,“关公巨像”又是如何横空出世的呢?除了住建部痛批的政绩冲动之外,从艺术的角度看,则是没有体现作品的艺术之美。再往深处讲,出现如此败笔,恐怕是“名”“利”二字在作怪,这是一个规律,古今中外概莫能外。即使曾经创作出优秀作品的艺术家,一旦被这浮云遮望眼,便也跳不出名利场的窠臼。即使“艺术家”辩解说“我只是出了设计小样,建多高多大不是我的事”,但在建造过程中“艺术家”多次亲临现场指导并提出在“关公巨像”旁再建一座22.5米高的“赤兔马”雕像的事实面前(湖北日报荆楚网2017年5月11日报道),这种辩解显得十分苍白。

在艺术为人民服务的原则面前,艺术家要做的只能是真正负起社会责任——发现美、创造美、弘扬美,而不是无休止地去追逐名和利(尽管还要费尽心机去掩饰这一切)。

本文节选自《中国艺术》2020年第6期《从“关公巨像”看艺术家的责任》

责任编辑:陈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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