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避免出版业的娱乐化

美国当代学者波兹曼在《娱乐至死》一书中有这样一段严肃的话:  “如果一个民族分心于繁杂琐事,如果文化生活被重新定义为娱乐的周而复始,如果严肃的公众对话变成了幼稚的婴儿语言,总之人民蜕化为被动的受众,而一切公共事务形同杂耍,那么这个民族就会发现自己危在旦夕,文化灭亡的命运就在劫难逃。”尽管波兹曼的话,主要是针对美国文化的日益娱乐化倾向而讲的:但是我以为对于我们同样具有警示作用。君不见,今天,我们的电视上经常充斥着庸俗的、搞笑的节目:报纸、期刊上,明星绯闻常常占据了重要版面:图书出版中,也越来越把追逐轰动效应,吸引眼球作为了市场竞争的武器。

无庸讳言,就文化产业整体而言,我们是完全不必排斥文化产业的娱乐功能的,特别是诸如电影、戏剧、舞蹈、曲艺、电视剧等,我们也常常归入到“娱乐产业”范畴的。但是对于出版业而言,是否也要也走上一条“娱乐化”、“流行化”的道路,我倒是深感疑虑的。事实上,人类的出版活动自从诞生的那天起,就是出于积累知识、传承文明的需要,而不是娱乐消遣的需要。特别是18世纪60年代工业革命以后,以图书、报纸、杂志为表现形式的出版活动,使得知识、信息、技术等人类智力成果从象牙塔走向普罗大众,进而成为推动社会进步的最重要力量。到了21世纪的今天,由于互联网技术的兴起,出版活动由单纯的纸质出版发展到了数字出版。但是就出版的本质而言,我们似还没有看到有任何质的改变,改变的恐怕只是传播的工具和手段而已。归根结底,唯有把积累知识、传承文明视为出版的核心价值,才可能保证出版产业生生不息的长久生命力。

当下,中国出版产业正面临重大的历史性发展机遇,那么如何使我们的出版产业避免走上一条浅薄的“娱乐化”的发展道路,笔者愿意提几点不成熟的看法向业界同仁请教。

第一,我们必须明确无误地认识到出版产业的社会文化属性,而不能仅仅把出版产业视为单纯的,如房地产、汽车等一样的经济产业,也就是说我们依然需要强调出版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如果单纯追求经济效益的话,势必会把出版产业引向“娱乐化”与“媚俗化”境地,进而彻底沦为挣钱的工具。当然,我们也必须明确反对将出版产业“意识形态化”与“宣传工具化”,因为事实早已经证明那样的做法不仅不会导致出版产业的政治纯洁度,相反却会让广大公民和读者反感,进而严重伤害到出版产业的成长。

第二,政府在法律和政策层面,应当给予出版产业更多的支持。比如,对于出版企业、发行企业实行税收减免的政策。我们已经看到,近来为推动出版社转企改制,中央政府已经出台了一些系列税收优惠政策,这无疑是我们出版产业的重大利好。但是,我们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那些税收优惠政策依然具有临时性、权宜性的特点,同时惠及的企业也只是改制完成的国有出版企业。我们希望,对于出版产业实行税收减免应当成为国家的长期政策,并在法律的层面得到确认;同时政策还应当惠及包括国有、民营及外资在内的所有出版发行企业,让各类市场主体平等竞争。另外,对于学术出版活动,以及重大文化出版项目,政府可以通过设立基金会的形式加以资助支持。我们不主张政府通过财政直接拨款给出版企业,那样的话极可能会助长企业的依赖心理,也不利于产业的健康发展。

第三,放宽出版产业的准入门槛。可以参照电视行业制播分离的做法,在出版产业中尝试内容与发布相分离的模式,进一步吸引优秀人才进入出版产业,以扩大产业规模。我注意到,多数内容低俗、格调不高的出版物,往往出自一些国有出版社“买卖书号”的结果。个别出版社为什么卖书号?根源在于那些出版社缺乏具有专业训练的编辑发行队伍,出版社领导人不具备职业出版人的素质,因此只能依靠国家赋予的垄断资源“书号”来生存。而那些内容低俗、格调不高的出版物,也是很难通过管理规范、具有文化使命感的出版社得到出版机会的,因此便只好通过“买书号”来出笼了。如果我们放宽出版产业的准入门槛,让更多优秀人才到出版领域中来实现创业梦想,准许他们成立编辑公司、选题公司、策划公司、发行公司等等,出版产业的生产力必将得到更大的解放。同时那些不具备内容研发能力的出版社则可以通过与社会上的选题公司、编辑公司、策划公司与发行公司的合作来实现自己的出版价值,而不必仅靠“卖书号”来艰难度日了。这样也就让那些内容低俗、格调不高的出版物没有了面世的机会。

其实,说来归去,我们在多大程度上可以避免出版产业陷入“娱乐化”陷阱,最根本的途径还是要提升我们出版业从业者,也就是广大从业人员的素质,让他们明白“娱乐化”不能挽救出版业,而只能够毁掉出版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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