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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8月起实施《信息网络传播权 保护指导意见》

为了规范网络传播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秩序,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版权资源信息共享,北京市版权局制定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指导意见》已于6月2日发布,将于8月1日起正式实施。

据悉,今后,《指导意见》将成为版权行政部门评估企业版权状况的重要依据之一,并据此建立对违规企业的约谈制度。《指导意见》共14条,对网站规范资源分享平台的用户上传行为提出了具体要求。今后,在信息共享平台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应当提示网民不得上传未经授权的他人作品;网站还应有效记载网民的姓名或名称、网络地址等注册信息,相关信息应保留一年。同时,鼓励网站推行实名注册制度。

《指导意见》提出,网站应采取技术措施,有效防止未经授权的电影、电视剧及其他专业制作的长视频作品等五类作品上传。此外,对于搜索引擎网站上常见的侵权行为,《指导意见》也作出了相应规定。

北京市版权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指导意见》的实施,表达了政府希望通过引导、劝诫的方式,推动网络企业的正版化的意愿。今年8月到年底前,将通过媒体广泛宣传该《指导意见》并要求企业进行自查;1年~2年内,对网络企业中层以上业务骨干进行若干次法律培训;协助国家版权局对通过投诉、举报和监测发现的问题,单独或分批约谈相关企业,帮助这些企业制定版权保护方案,落实整改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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