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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凯雄:“全版权运营” 究竟“全”在哪里?

“这是最好的时代,这是最坏的时代”,无疑是狄更斯被引用得最多的一句名言。其实,紧随其后,狄更斯还留下了一串这样的句式,“人们面前有各种事物,人们面前一无所有”就是其中之一。时光过去了一个多世纪,环视身边,就不能不佩服狄老爷子的睿智,即便是出版传媒业又何尝不是如此:啥“全版权运营”、“全媒体运营”一类的“全”新事物在媒体报道中接踵而至,并声称“我们正在进入这样的时代”、“渐成趋势”等等。仅凭一个“全”字就值得如此高调张扬、构成一个“最好的时代”也不是没道理,形象地说这多少有点类同于集约化经营、充分发挥资源最大效益的意思,真做到了自然可赞可叹。然再仔细一想,姑且不论啥“时代”、“趋势”之类的宏大叙事,单是这个“全”字且还要集约运营在目前似乎又是“一无所有”。

就说这“全版权运营”。顾名思义,它至少应该包括如下两层含义:一是“全版权”,二是“运营”。“运营”好理解,要看的无非是运营能力的高低和运营结果的优劣而已。但说到“全版权”则无疑要复杂和麻烦得多:首先,您起码得知道这版权能够运营的权利到底有多少?究竟是十种还是十几种抑或更多?严格来说缺一种就不能称之为“全”,我国现有《著作权法》在罗列了著作权人的十几种权利后跟着还来了这么一条“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仅是这“其他”二字就将“全”的边界大大拓展开了;其次,如果版权运营者就是版权拥有者,那拥有这个“全”字自然没问题,倘不是如此,运营者究竟又能取得版权拥有者多少权利的授权?只要版权拥有者哪怕只是保留其中一项权利,您凭什么称之为“全版权运营”;第三,从理论上说,只要是能称之为版权的东西就应该拥有其全部权利,但事实上并非所有版权的所有权利都有运营的价值与可能,甚至也可以说绝大部分版权并不具备“全版权运营”的价值与可能。

由此看来,所谓“全版权运营”,从理论上说没问题!大好事!足可大加点赞!但真正能做到者,少!原因就在于前面所说的绝大部分版权并不具备“全版权运营”的价值与可能。而对中国当下而言,所谓的“全版权运营”,还远不是多与少的问题,几乎就是无!

何为?在发达国家,但凡有些成就的版权拥有者都会将自己的“全版权”委托给一家机构全权“运营”而鲜有自己或分散“运营”的,换言之,也可以说那里的版权经纪人制比较健全、比较成熟,他们完全有条件、有可能从事名副其实的“全版权运营”。而在中国当下,虽不能说我们还完全没有类似的版权经纪人,但至少远不成熟、不健全。于是,在我们这片土地上,从版权所有者方向看,他一般不会将其权利的全部授予某人或某家机构,顶多只是授予其中的几项,且成就越高、名气越大之版权拥有者的情况更是如此,绝对的分散或重复;而从运营者方向看,也几乎没有一个人或一家机构有能力获得版权拥有者所授予的全部权利。形成这种现状的原因很复杂,比如全社会的法制环境、诚信程度等等。由此可见,至少在中国当下,所谓“全版权运营”还仅仅只是一种理论上的可能,距离实际操作则还有待时日。道理很简单:版权拥有者虽拥有“全版权”,却无能“全运营”,而运营者固然期许“全版权运营”,但如果连“全版权”都占有不了,那“运营”又从何谈起?

因此,面对当下“全版权运营”一类的高调发布或宣言,面对“我们即将进入全版权运营时代”或“渐成趋势”之类的预言,善意地看,可以理解为一种理想、一种追求、一种愿景;究其实则更是一种炒作、一种忽悠,一种沽名钓誉,当真不得。尽管如此,我还是愿意相信,中国迟早会进入“全版权运营”的新时代,而在这个“最好的时代”来临之前,与其急匆匆地声称自己开始了“全版权运营”,莫如先老老实实地做好功课,其必修课程至少有如下几科:一、全社会的法制体系建设和全体公民的法制意识;二、全社会的诚信体系构建;三、“全版权”的基本常识;四、“运营”的基本操练。

责任编辑:袁思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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