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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战“疫”之劳动关系篇——疫情之下,和谐劳动关系构建之路

2020年1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规定,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随后,各地又相继出台不同的政策,发出2月9日前不得复工等疫情防控通知。

面临这样的情况,员工无法返回自己的劳动岗位,用人单位无法正常经营必然会引发一系列的劳动法律关系问题。为了用人单位与员工保持正常的劳动关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及各地政府还陆续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对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的妥善处理提供了重要指导。

2020年2月10日起,部分企业开始复工复产,但疫情影响仍在延续,妥当处理特殊情况下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关系,方能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国务院统一延长的春节假期,用人单位是否必须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此次延长假期是国务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八条,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采取的防控措施,用人单位应当遵守。

未正常复工期间的工资应当如何支付?

1.2020年1月31日和2月1日因法定延长假期应当认定为休息日,用人单位不应扣减职工工资。

2.因为疫情而被隔离的相关人员在2月3日未复工的,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3.执行工作任务出差的劳动者因疫情未能及时返岗期间,工资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标准支付。

4.用人单位因疫情防控停工停产的,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支付。《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疫情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职工,劳动合同是否可以自动终止?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规定,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因此,对于在疫情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职工,劳动合同不能自动终止,须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难免会有经济困难,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裁员?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疫情防控相关人员的特别对待?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对从事传染病预防、医疗、科研、教学、现场处理疫情的人员,以及在生产、工作中接触传染病病原体的其他人员,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并给予适当的津贴。”

在疫情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是否应认定为工伤?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规定,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员工被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或被确定为疑似病例的,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不论是被治愈患者,还是被排除疑似病例的员工,用人单位均不得歧视他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因此,用人单位因对这些员工给予平等待遇,不得非法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员工未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且拒绝配合检疫、治疗,用人单位可否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因此,如果员工拒绝配合检疫、治疗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最新提示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积极发挥广大企业和职工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全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稳定劳动关系,动员广大职工凝心聚力共克时艰,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2020年2月7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业联合会联合发布《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疫情期间的企业复工复产的相关问题。

复工,应当如何用工

对因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要指导企业主动与职工沟通,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

复工,工作时间应当如何安排

在疫情防控期间,为减少人员聚集,要鼓励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实施灵活用工措施,与职工协商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上下班等方式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对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需要紧急加班的企业,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前提下,指导企业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应对紧急生产任务,依法不受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

国家在相关政策方面保障了员工的合法权益,但疫情之下的用人单位也步履维艰。作为员工也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各项规定,按时报备行程、身体健康状况;遵守用人单位的健康、安全监督制度;居家办公应当做到工作时间随时待命、及时回复,以最大的努力出色完成工作。

唯有大家携手共进、同舟共济才能拥有和谐的劳动关系,共渡难关!

责任编辑:袁思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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